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 中国版TLAC政策框架来了
上海证券报 2020-10-09

为防范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风险问题,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对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制定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下称《TLAC条款》),旨在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办法》按照分步达标的方式,规定了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比率;规定了符合要求的资本工具、非资本债务工具均可以作为TLAC工具。现阶段,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是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意味着,四大行将在未来的数年内分批发行TLAC工具,力争在2025年初达标。业内人士测算,TLAC工具发行对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有限。

  明确时间表

  2025年和2028年分步达标

  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2015年底,G20峰会正式通过FSB制定的《TLAC条款》,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了全球统一的TLAC监管指标和最低监管要求。

  对接《TLAC条款》,《办法》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对于2022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则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办法》规定的要求。

  丰富TLAC工具

  非资本债务工具纳入

  根据《办法》,满足相关条件的资本工具、非资本债务工具等均可计入TLAC。其中,非资本债务工具为新增的可计入工具,有助于丰富银行TLAC补充方式。

  具体看,资本工具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剩余期限1年以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非资本债务工具需要满足的合格标准包括:实缴;无担保;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永久(无到期日);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并持有等。

  虽然在监管指标的计算、工具的次级属性等方面,TLAC与现有资本工具存在类似之处,但TLAC规则与资本监管规则存在显著区别。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资本监管要求是针对商业银行可持续经营条件下提出的,是约束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规模无序扩张的重要工具,而TLAC规则是保障金融机构有序处置的关键因素,是一套与金融机构处置密切相关的监管框架。

  四大行达标压力不大

  对金融市场影响可控

  现阶段,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是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未来可能被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机构还包括交行和兴业银行(16.1300.000.00%)。此前对于四大行能否按时达标,市场广泛关注。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从时间的充裕性和工具的丰富性来看,四大行达标的压力并不大。一方面,目前距离2025年初达标时点还有4年时间,四大行可充分利用达标的过渡期,做好达标规划,并统筹安排TLAC工具的发行;另一方面,《办法》规定满足条件的资本工具、非资本债务工具等均可计入TLAC。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数年,四大行将分批、分步发行TLAC工具,尤其是非资本债务工具。业内人士认为,总体上看,四大行TLAC工具发行,不会明显推高债券市场利率,并对其他债券品种产生挤出效应。

  据专家分析,从供给端看,TLAC债券的总体发行需求有限,且将在2021年至2024年分批有序发行,预计每年发行规模与目前四大行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相当;从市场容量看,债券市场预计能够有效吸纳每年千亿规模的TLAC工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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