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新规定首提 “独立保险代理人”概念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0-11-25

      经历两年多的征求意见之后,《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终于出炉了!

  11月23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表示《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据悉,《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提“独立保险代理人”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吸收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举显然也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大童保险服务高级副总裁王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规章规范,理顺法律关系,建立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维护市场公平发展。

  具体到《规定》内容上,其最受关注的就是首次提出了“独立保险代理人”概念。《规定》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有业内人士表示,独立个人代理人的概念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短,但随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培养一批高端、精英的独立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从这一角度而言,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更适用于兼具能力与意愿的少部分代理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职业人士”加入其中,未来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将步入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成为改变行业业态,重塑行业声誉度的有力推手。

  提高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除却提出独立代理人概念,《规定》还提高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例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等。

  同时,《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此外,《规定》还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对出资能力提出要求,在资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方面作出规定,有利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加强实力建设,有长期发展的规划和保证,促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王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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