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考试后 保险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新规即将出炉
来源:国际金融报 智慧观察采编中心 综合整理 2021-02-26

摘要:《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考试不到一个月,银保监会就险企“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作出调整。

  2月25日,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行业有重大利好。

  涉及人群广

  根据《办法》,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 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同时指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考察由事前调至事中

  根据此前的通知,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但取消考试并不意味着不考核“董监高”的能力,只是换一种形式而已。

  《办法》提出,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进行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通过谈话方式,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如对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的理解把握,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最严或暂停董监高相关职务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反洗钱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保险公司若出现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责任等情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或对其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办法》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监会令〔2018〕4号第2次修改)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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