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和投向作出系统规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对外发布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两份文件一“规”一“评”,前后呼应,形成从布局引导到绩效评价的系统闭环,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进入以“规范发展、提质增效”为特征的新阶段。
明确“投向哪”:服务国家战略,严控投资范围
《工作办法》首先厘清了政府投资基金的功能定位。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乃进指出,这从根本上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与纯市场化基金的本质区别——政府投资基金不是追求短期财务回报的逐利工具,而应立足于服务国家长远发展战略,产业发展与投资引导比盈利更为重要。
围绕“投向哪”,《工作办法》明确要求,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不得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即便投资鼓励类产业,也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央地协同:国家级基金“立足全局”,地方基金“因地制宜”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工作办法》对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梳理。海南君顾数科研究院院长单福表示,办法提出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聚焦跨区域、关键领域的示范引领;地方基金则需“找准定位”“因地制宜”,支持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
这种分级分类、协同发展的思路,旨在构建一个央地协同、优势互补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促进优化全国生产力布局,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
划定红线:确保“投得稳”,严禁变相增加隐性债务
政府投资基金不仅要“投得准”,更要确保“投得稳”。《工作办法》第六条明确列出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禁止类投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名股实债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这些禁令旨在规范基金运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政府投资基金在安全稳健的前提下发挥应有作用。
强化评价:建立多维指标体系,结果与应用刚性挂钩
与《工作办法》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构建了多维度的评价框架,包括政策符合性指标、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政策执行能力指标,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将评价结果与应用刚性挂钩,即评价结果将作为未来预算安排、基金存续调整、管理团队激励与问责的重要依据。对长期绩效不彰、偏离目标的基金,将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研究员刘国艳认为,两份文件有机衔接,通过强化布局规划的“导航仪”作用和投向评价的“指挥棒”功能,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更好肩负起服务国家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使命。
分析指出,此次出台的两份文件从源头布局到事后评价形成完整管理链条,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投资基金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水平,也将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战略重点领域,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精准、有效的金融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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